財團法人歡喜希望社會福利基金會 函
地 址:台南市下營區中正北路89號
承 辦 人:林文舉 0937-921939
電 話:06-6899899,傳 真:06-6893967
電子信箱:joyand.hope@msa.hinet.net
受文者:各國立大學 ,105學年度受獎助同學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
發文字號:歡喜希望字第1060800031號
速 別:最速件
密 等:普通
附 件:如文
主 旨:檢送本會紀念洪黃環女士愛心獎助學金設置辦法(如附件)
,請轉獎助學金設置辦法第二條所獎助學系,鼓勵合於資
格之大一新生,於10月31日前(郵戳為憑)逕向本會申請,
請查照。
說 明:一、本獎助學金新申請案,僅接受大一新生申請。
二、續領案僅限105學年度已接受獎助同學,請依辦法第
九條相關規定備妥相關文件繼續申請。
二、本獎助學金設置辦法及申請表可在本基金會網站
(http://www.joyandhope.mymailer.com.tw) 下載(最
新消息欄)
董事長 洪玉欽
財 團 法 人 歡 喜 希 望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
紀念洪黃環女士愛心獎助學金設置辦法 (105年9月修訂)
一、 本會為感念洪黃環女士重視教育與樂於助人之慈善精神,以鼓
勵家境清寒、身心障礙,或突遭變故之大學生力求上進,安心
向學,特提供獎助學金獎助大學新生入學,並追蹤其學習成績,
成績優秀者,每年繼續發給獎助學金至大學畢業。
二、 獎助學系:以獎助就讀國立大學下列相關學院日間部者為限。
(一)、生技醫藥、電子及資訊等高科技相關學系。
(二)、農業資源相關學系
(三)、國際關係暨大陸事務相關學系
三、獎助金額:每名每年新台幣30000元整。
四、獎助名額:由本會視經費酌定之。
五、申請資格:經甄試或考試錄取本獎助學金所列獎助學系已註冊
入學之大學一年級新生,其高中三年學科成績與操行成績均達
80分以上(或甲等),未領有軍、公、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,如
有條件相似者,已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優先考量:
(一)、家境清寒(政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優先,鄉鎮市區公所、
村里辦公處開立之清寒證明參酌之)。
(二)、學生本人或父母之一為殘障者(已領有殘障手冊者為限,
殘障等級較高者優先)。
(三)、家庭突遭變故,如父母親或負擔家計者因重病或家庭遭受
重大災害等情形,致無力繼續就學,有具體證明者。
六、申請人應依本會規定繳交所需證件,撰寫1000字以上自傳一份,
並填報規定之表格。
七、獎助學金申請案經審查如有相同條件者,以未申請其他獎助學
金者優先。
八、凡提出申請者,由本會聘請學者與社會賢達組織審查委員會,
依審查標準審查之,審查標準由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另訂之。
九、繼續領取獎助學金條件:凡已領取獎助學金者,於新學年度上學
期開學後,檢附申請表、自傳暨下列文件申請之:
(一)、前一學年學業平均在75分以上,無任何學科不及格(低於
60分),操行無不良紀錄,由學校開立證明之。
(二)、為培養受獎助同學回饋社會之心,領取獎助學金同學每學
年應從事社會公益服務工作20小時,並取得志願工作單
位證明(正本)。
(三)、受獎助同學應參加本會舉辦之座談會或聯誼會,親自領取
獎助學金。
十、申請人必須配合本會家庭訪視或電話訪談評估,所提供之文件
與訪談資料如經查證有虛偽造假之情事,除不得繼續領取獎助
學金外,並將全數追回已領取之獎助學金。
十一、本辦法之修正經董事長核定後實施,並報請董事會備案。